河南信阳足浴店将外墙粉刷工程以12000元的价格发包给张某

发布时间:2024-01-16 19:20:10   来源:开云体育手机app下载安装

  河南信阳,足浴店将外墙粉刷工程以12000元的价格发包给张某,张某通过秦某哥哥,将工作交由秦某等人施工粉刷。37岁的秦某不慎从脚手架上失足摔下,医治34天后死亡。家属将张某和足浴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足浴店与装饰公司并未签订相关合同,虽然张某为装饰公司员工,但足浴店的外墙装饰工程与装饰公司无关,系张某个人行为。

  足浴店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张某对应为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二者属于建设法律关系。足浴店未对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不督促消除,对实施工程人员违规施工未进行制止。张某与秦某为雇佣关系。张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且未进行一定的安全监督。秦某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知道在施工的现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应注意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法院认定秦某、足浴店、张某分别承担30%、20%、50%的责任,并认定损失为1291955.45元,精神抚慰金14285.71元

  最后法院判决,足浴店赔偿242676.80元(扣除已支付3万元),张某赔偿598692.02元(扣除已支付8.3万元)。

  1、装饰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次一审中,委托张某代为参加诉讼。第一次二审时,装饰公司负责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认可张某为履行职务行为。

  装饰公司负责人在发现第一次判决中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后,便改口否认其参与了涉案工程。

  工程使用的是装饰公司的乳胶漆,第一次一审中和二审时,秦某哥哥和装饰公司均认可该事实,并有装饰公司出具的购买乳胶漆的收据均能够证实。

  大量的司法实践中,装饰装修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指的是大型的装饰装修工程。

  本案的外墙漆的粉刷,仅仅两三天就能完成,没什么技术上的含金量,包工包料算下来只有12000元。如果定性为建筑工程合同关系,与日常的生活经验和普通老百姓的认知也不相符。

  因张某及其所在的装饰公司用自己公司的漆,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足浴店不参与里面任何一项工作,只负责结算款项,全部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自己无义务对承揽人或承包人的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也没有义务每天去施工现场进行监工,并且更不存在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隐患督促消除,对实施工程人员违规施工不进行制止的行为。

  自己仅仅是代表装饰公司,向工程提供油漆。工程实际是通过我联系秦某哥哥,由秦某哥哥承包,全部工人也全部由秦某哥哥管理,由秦某哥哥负责发放工资。因此,秦某哥哥才是雇主。

  1、秦某发生意外时,正在从事足浴店的外墙粉刷工程,而建筑物外墙粉刷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系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合同类型之一。

  根据足浴店在原一审庭审中的自认,发生意外事故的脚手架系足浴店为工人提供,足浴店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有着非常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2、张某上诉称其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但是原一审庭审中,足浴店陈述“足浴店与这些工人均不认识,该工程以12000元包工包料包给张某”、“公司刷外墙漆有什么要求,我们和张某沟通”,足浴店的陈述与案外人证言中所称“四名工人经秦某哥哥介绍后与张某见面,经张某同意后开始粉刷外墙漆,张某每天都到现场指挥管理、购买提供原材料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工程进度”的事实相一致。

  同时,事故发生后,秦某的意外伤事故安葬补偿协议由张某与受害人家属秦某哥哥签订、治疗和安葬补偿费用5万元亦由张某支付。

  综合考量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张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即秦某等4名工人的雇主。

  张某虽在一审中抗辩应追加秦某哥哥和装饰公司为本案被告,但并未提交书面申请,一审法院未予追加亦无不当。

  大家说,秦某哥哥和装饰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吗?为什么原告不起诉装饰公司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