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审闹到二审一波三折的合同纠纷案件终于调解成功……

发布时间:2024-01-09 20:33:48   来源:开云体育手机app下载安装

  三年前,一起平平无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随着一纸诉状来到了法院,本应顺利开庭结案的它,却意外频发,两方当事人争执不休,直接要求进行工程鉴定,经过漫长的鉴定,案件也从一审闹到了二审,该起纠纷一波三折,近日,终于在第二师中级人民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2015年10月,小A总公司中标一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地点为第二师铁门关市。

  2016年9月,张某与小A分公司签订《内外墙保温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张某包工包料承建该工程外墙保温及内墙涂料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小A分公司却仅向张某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50余万元一直未付,张某多次索要无果,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小A分公司称,张某在签订合同后,组织人员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经常无故停工怠工,严重违约,导致工期延误,而且工程质量,还存在重大问题。

  期间,该公司多次催促张某对工程质量有问题的部分,做维修,张某一概置之不理,且张某至今也未提供已付工程款发票。更可气的是,还因为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小A分公司被税务部门罚款。

  一来二去,双方僵持不下,谁也不愿低头,小A分公司只好提起反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我们干的工程早就已经竣工,也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了,小A分公司以很多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工程款,打这个官司,就是为讨一个公道。”张某愤愤不平地说道。

  “张某承建的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既不给我给发票,也不给我返工、维修费,我是坚决不会同意支付剩余60多万元工程款的!”小A分公司也不甘示弱地回应道。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承办法官本着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助企护航发展,为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矛盾,积极寻找突破口。通过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发现该案案情复杂,涉及到工程款发票、税款、损失鉴定等问题。

  当即组织双方律师就本案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证据材料、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及双方的诉讼风险等进行了详细沟通探讨。

  法官:“张某,工程已经竣工了,没有拿到工程款,你肯定又气又急,我理解你的心情。但是,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纳税人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不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都应开具相应的发票。小A分公司已付工程款183万余元,并已经开具发票,剩余的60余万元的发票,你是应该向小A分公司提供的,你觉得呢?”

  看到原告方逐渐舒展的眉头,调解有了起色……法官赶紧趁热打铁,和被告小A分公司进行沟通。

  法官:“小A分公司,这个案涉工程是已经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这方面你是清楚的吧?”

  小A分公司:“对,但是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上的问题,张某一定要进行返工维修,或者补偿维修费,一审对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但我认为鉴定认定的工程量是错误的,你们能不能对工程量重新鉴定一下,但费用也要张某承担。”

  法官:“这个工程经过一审鉴定,你已经深有体会,案件审理过程拉长,鉴定费高昂,如果二审再进行检验确定,又增加一笔高额费用,不仅有风险,诉讼成本也很高,耗时耗力,对你们双方都不好,咱们还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处理问题,不能置气。”

  小A分公司:“法官,我知道走鉴别判定程序会增加很多诉累,其实不鉴定也行,但张某得赔偿这个工程的维修费和一审鉴定费。”

  法官:“这个工程当时已经竣工合格验收,而且也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了,出现质量上的问题,你首先要进行及时的维修维护,过来这么长时间,才要求张某进行补偿维修,而且维修金额已经远超于了本诉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你换位思考一下,觉得合理吗?”

  眼看小A分公司的负责人松了口,法官紧接着说道:“张某虽然因为发票的问题给你造成了损失,但是他也垫付了大量的农民工工资,况且工程也验收合格了。大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把该结的工程款结清,该解决的问题解决掉,双方皆大欢喜,你说是不是呢?”

  小A分公司:“法官你说的情况,我也明白,主要是和张某多次沟通,他态度太恶劣了,还虚开发票导致我们被罚款,我们也就一时冲动,一心想着和他耗到底,但是听您苦口婆心的和我讲这么多,我冷静的想了一下,愿意听您的,和张某再好好沟通一下。”

  通过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A分公司向张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9万元,各方当事人之间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张某账户当天就收到了小A分公司转来的工程款29万元,双方均对法官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和感谢,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本以为要拖很久才能拿到钱,没想到现在就已经收到了工程款,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要为你们二师中院法官的办案效率点个大大的赞。”张某兴奋地握着法官的手说道。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直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从始至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导向,充分的发挥调解、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非消极作用。该案的调解,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了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